close
警方須向嫌犯宣讀基本權利 美國名案「米蘭達警告」首創
2005/02/16 14:26


記者何瑞珠/編譯

台灣一名女性嫌犯因為沒有被告知可以保持緘默,獲得法院不起訴的判決,
相信令許多人都會想起,觀賞美國警匪片時,警方逮捕嫌犯時,
立刻宣讀一長串的權利條文,交代嫌犯可以保持緘默,到底美國警察為何要這樣做呢?

被警方逮捕後,美國警察通常會對嫌犯宣讀其應有的權力,
條文如下:
「你有權保持沈默,否則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,
你有權與律師談話,在你受審時,你也有權請律師在場,
如果你請不起律師,法院將為您指派。」


這可不是好萊塢警匪電影編造的台詞,這起條文起源於1963年,
美國一名23歲的無業男子米蘭達,因涉嫌綁架和性侵害一名女子,
被亞利桑納州警方逮捕,由於審訊前,警方並未告知米蘭達應有的權力,
雖然米蘭達在警方審訊時,已經簽下自白書認罪,
但最後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卻被判定米蘭達的證詞無效,
這起案例也因此成為影響美國司法界甚為重大的「米蘭達警告」。

現在美國警方逮捕嫌犯時,一律都會對嫌犯宣讀權力,好保障嫌犯的權力。
「米蘭達警告」成立後,美國刑案的破案率,雖然從60%降低為40%,
但屈打成招的冤獄比例,卻急遽下降,可見這項「米蘭達警告」的確發揮保障基本人權的效果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hojc 的頭像
    hojc

    ▊▍ 既如此, 何必問 ▊▍▍▊

    hoj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